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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试用期社保缴纳规定(新员工入职社保缴纳规定)

金九银十,不少人都希望能够通过跳槽来获得更好的待遇,但很多职工对社保并不了解,例如找工作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这些情况:

面试的时候告知试用期是3个月,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才给缴纳社保费;面试的时候告知不交社保但发放社保补贴,直接把社保费折现到工资里;面试的时候公司对社保问题避而不谈,等签订劳动合同时再与员工约定自愿放弃社保。

以上情形是不是很熟悉,觉着也没有什么问题,但其实是不合法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所以,试用期不管是1个月、3个月还是6个月,只要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参保,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签订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虽说一再强调社保的重要性,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还是有不少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真遇到上述情况,也不要着急,可以先跟单位友好协商,催促尽快缴纳社保,如果单位态度强硬,那么员工可以保留好和工作有关系的记录,去社保征缴部门(当地社保局或者税务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举报。

《社保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外再提醒一下,单位不交或者少交社保都是对职工权益的侵害,将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所以关注社保缴纳、养成定期查询社保的习惯非常重要。

一旦发现公司没有正常帮你缴纳社保,可以及时跟公司沟通,要求补缴,如果协商未果,也可以及时向当时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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