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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职业禁忌的规定(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女职工无论何种情形均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b.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c.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d.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2)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b.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c.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d.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e.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f.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g.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h.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i.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j.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3)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b.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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