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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哪些(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

随着法治中国的发展,执法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如果各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失公允,发生行政争议,老百姓可以通过诉讼这种方式来救济权利。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法院都管。那么,法院到底管什么不管什么?这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

此知识点在事业单位中属重要内容,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同时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1.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行为。此处重点主要在于区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与抽象最主要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并且往往只能适用一次。我们熟悉的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颁发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例1:A企业排污超标,被环保局罚款2万元。该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A企业,是具体行政行为。例2: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规定是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为想要变更企业名称的所有企业,对象是不确定的,是抽象行政行为。

此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光靠死记硬背是不行的,需要对二者进行理解并予以区分。

2.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又指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所签的协议。对其有争议,人民法院会受理。

3.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对象,是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法院并不受理抽象行为。但是,如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有疑义,可以让法院对该规定进行附带性审查。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包括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外交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受理)

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此属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为内部处理,诉讼是外部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受理内部行为。

4.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已是最终裁决,是最终的处理结果,即便诉讼也不受理)

5.刑事司法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是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在《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讯问犯罪嫌疑人、通缉、刑事拘留等行为。因为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因而行政诉讼不受理。

6.行政指导行为等。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是“柔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例:气象局通知明天要下雨,建议带伞。因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服可以不做,没必要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考查时往往需要记忆与理解相结合,通过相应的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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