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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1、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2、不得向有关部门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3、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器材。

5、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提供

(1)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2)开工报告批准后(先批后备)

a:提供时间:15日内

b:提供部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拆除工程时注意事项

(1)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需要备案才可以拆除

1、日期:在拆除施工15日前

2、备案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拆除需要爆破的,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并经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

二、勘察单位的责任

1、应当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其他推荐标准,行标都不行)

2、提供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现场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安全(避免挖到电缆等重要设施)

三、设计单位的责任

1、对施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止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重点部位:地下管线防护、外电防护、深基坑工程)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需要提出预防安全事故的建议。

四、监理单位的职责

1、审查施工单位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如果不停止施工,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2、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取得执业职工担任

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责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落实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保证安全条件的资金投入

确保安全费用有效使用,制定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对工程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总承包责任

(1)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

(3)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承担主要责任。

(4)总承包支付以外伤害保险费

4、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交纳保费

5、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保险费。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主体:施工单位

a:实行总承包的,由其统一组织编制预案。

b:总包和分包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c:各自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d:各自定期组织演练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急救援人员

(3)配备急救器材、设备

(4)定期组织演练

2、事故上报

(1)上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谁负责上报: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上报)

(3)事故救援现场要求

1、移动现场物品,需做标记和书面记录

2、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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