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的条文讲解)
11-05 •
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是指由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内容并经遗嘱人和全部见证人签署名称和日期的遗嘱。代书遗嘱适用于不识字、不会写字或者因为身体等因素不方便亲笔书写的人。
做代书遗嘱,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最少有两名见证人现场见证全程立遗嘱的过程;
2、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内容须由见证人之一代为书写;
4、遗嘱人和全部见证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及立遗嘱日的年、月、日。
以上任意一点的缺失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须谨慎对待。
关于实践操作,本律师还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录像的方式清晰留存整个立遗嘱的过程;
2、如果遗嘱人是病人或者老人,应当通过医院鉴定和录像的方式确认立遗嘱人当天精神清醒;
3、代书人写完遗嘱后当众宣读并经遗嘱人确认内容是其真实意思,整个过程也应在录像过程中;
4、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和遗产的详细信息、权属证明应与遗嘱一起留存书面材料。
小贴士:代书遗嘱对于见证人的选择一定要谨慎,最好避免选择亲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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