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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简述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简述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1案例
2015年10月18日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峰驾驶该公司所属的小轿车与王正云相撞,王正云负事故全部责任,镇江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许峰维修车辆花费27万元,王正云已向许峰支付了修车款,但许峰一直未向镇江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该笔款项。镇江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拒绝许峰将维修的车辆开走。

2律师解析

所谓留置,即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来优先受偿。本案中债权人奥达公司修理费用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巨峰公司未支付修理费给奥达公司,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和该笔债权发生(修理汽车产生了该笔债权)有牵连关系,原告可以合法留置该汽车。

留置分为普通留置和商事留置,该案例为普通留置。商事主体(主要指企业)之间的留置称为商事留置,商事留置不需要同一法律关系,只需要合法占有对方财产即可。主要是基于商事主体对效率的需要,这里的企业做广义理解包括营利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所谓合法占有,即通过合法商事行为占有的对方财产,例如买卖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与普通留置的差别就是留置的动产与该笔债权的产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以是其他的事儿产生的债权。必要时,可依法行使留置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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