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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越来越高,在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一套普通的房子价值千万早已司空见惯。因此房子成了绝大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而近年来离婚率也逐年增长,所以离婚时房子问题便成了对婚姻现状不满的人所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民间也就房子的归属和分配有过诸多讨论和错误的说法。今天笔者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就房产的归属和分割进行阐述。

离婚和分房子的概念。男人和女人正在用锯子分房子的模型Divorce and dividing a

一、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哪些?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本条的规定,一般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哪我们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民法典》的规定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概括和原则上的分类,并没有进一步细化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特殊情形如何处理,那很多人还是不知道自己住着的房子应该怎么分。下面笔者就为大家一一剖析:

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结婚多年后以共同积蓄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除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外,婚后双方收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共同财产所购的房子自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买房的钱全由夫或妻一方的婚后收入中支出,房子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由一方父母出钱购买的。

婚前购得,毫无疑问属于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属于个人财产。并且,这一婚前个人房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共同的居住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即便房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子出租所得的租金却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由父母出资购得。

这便需要区分情况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若房子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则房子视为是父母对于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子仅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那么该行为仍旧是对自己子女个人进行赠与的意思表示,房子也仍旧属于个人。

4、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

首付部分是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支付,理应属于个人,但婚后的贷款却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而房子又是登记在支付首付的一方名下,那这种时候这么算呢?

其实也不复杂,婚前的首付部分作为个人财产,先剥离出来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对方补偿即可。而剩余的房贷亦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承担。

划重点,作为非首付一方,在分割财产的离婚诉讼中需要证明婚后共同还贷的事实,而作为个人肯定是无法拿到对方的还款记录的,这时便要向法院申请调取还款记录。

5、刚结婚就以一方存款购买的。

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机械的仅以结婚时间为界。一方的婚前存款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后不久,即以一方婚前存款购置的房产,虽是婚后购置,但其来源是婚前,也属于个人财产。

同时,即便是婚后取得的金钱也不是绝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即便是婚后取得的财产,但属于1063条规定范围的,仍然是个人财产,用这些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子也仍旧应按个人财产处置。

划重点,假如是诉讼离婚,作为出资的一方负有证明其支付房款为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同时结合夫妻双方婚后收入情况进行合理分析论证。

6、房产证上加名的认定。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且很多时候并非主动加名。社会新闻中偶有“丈母娘要求房子加名否则不嫁女”“不加我名字就离婚”的报道,其目的便是为了在房产证上加名,以得到“保障”。当夫妻感情和睦时,加名行为是锦上添花;当夫妻感情破裂闹离婚时,加名则可能导致分掉一半的房子。

丈母娘或对婚房有要求

这里值得注意,原登记一方在离婚时往往会强调,加名是因为受了威胁、迫于无奈、亦或是考虑到孩子等等等各种原因。但是这等等等的原因在离婚时往往难以证明,房子是不动产,其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所以,以加名的各种原因来对抗财产分割的诉求往往会面临败诉结果。

综上,是笔者为各位读者汇总的离婚房产分割可能面临的问题。欢迎大家补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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