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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网络遗嘱在民法典的规定)

随着智能手机使用和普及,中国网民数量不断增长,已经达到10亿多人的体量,伴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日益普及和立遗嘱人群也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电子遗嘱越来越受关注,也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电子设备来设立遗嘱。

电子遗嘱需求真实存在

在2020年,天津津南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该案系《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天津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案件。随着电子产品融入老年人的生活,对于身后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选择用打印遗嘱、用手机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而电子遗嘱是指直接以电子设备录入文字并作电子签名设立的遗嘱。电子遗嘱分为网络遗嘱、遗嘱电子化和电子化遗嘱三种形式。大家都很关注,电子遗嘱是否能够成为合法有效的遗嘱订立途径。就在一周前,10月27日,在第二届中国遗嘱与遗产继承论坛在北京举行,有关于电子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再次被提及。

对于这个问题,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他认为,电子遗嘱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

据陈凯介绍,在网络遗嘱方面,2020年疫情期间,中华遗嘱库推出“微信遗嘱“服务。已有超5000人使用,近8万人咨询。据悉,“微信遗嘱”可自行设定日期,以电子邮件、书面文字快递或工作人员语音宣读三种方式寄出。在遗嘱电子化方面,中华遗嘱库通过录音录像、指纹扫描、人脸识别、司法存证、专业见证等技术手段对遗嘱进行登记,以电子化手段对当事人已经立好的遗嘱进行登记存证。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华遗嘱库已经在全国设立了60余个服务中心,为28.4万多人提供了遗嘱服务,登记保管了20万余份遗嘱,是遗嘱电子化的一种积极探索。

电子遗嘱无法律支持

但是,很遗憾的是,微信遗嘱目前还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当于“给亲人的电子信”。

按照陈凯的说法,微信遗嘱仅仅用于传递信息和情感,寄托对亲友的叮咛嘱托、祝福问候、隐私秘密和财产线索等信息,并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电子遗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要认定电子遗嘱的唯一性和有效性非常困难。一旦放开这个口子,可能会导致相应的困难和混乱,无法杜绝伪造遗嘱的可能,甚至会引发更多纠纷。因此我国《电子签名法》并不认可电子遗嘱的有效性。”陈凯说。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则认为,电子遗嘱是一种更便捷的遗嘱形式。电子遗嘱合法化既要考虑到民众对新兴电子信息技术的热衷,还要考量设立电子遗嘱所涉及的物质技术条件及要求在大众生活中的普及程度。从目前情况看,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运用于遗嘱类文书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因此,电子遗嘱未来可能因为其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取代了纸笔书写模式,从而得到法律认可,成为新的法定遗嘱形式。

刘桂明认为,《民法典》虽然未确认电子遗嘱的合法性,但仍然不排除电子遗嘱未来被法律认可的可能性。

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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