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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夫妻共同财产案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案情简介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双方因琐事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

2010年5月,原告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被告答应如果其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价值20万)归男方所有,其就愿意去办理离婚手续。7月,原、被告双方将原登记在原告甲女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到被告乙男名下。但是,被告反悔,不同意离婚,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问 题

1.该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2. 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产归一方,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最终没能离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房产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1.离婚协议需达成合意并签名才生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

2.未离婚情形下,离婚财产协议不生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是必须以双方合意离婚为要式的协议,须经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正式离婚才生效的财产协议。因此,即便夫妻双方基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但双方最终没有离婚的,财产协议不发生效力,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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