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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签合同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吗(合同续签的原则)

本期分享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看江苏的法院是如何判的。

【案情简介】

袁某系江苏某物业公司员工,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是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第二次是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第三次是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2017年8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袁某提出第三次签合同时公司未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终结审理后袁某提起诉讼。

第三次签合同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吗(合同续签的原则)

一审法院: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袁某与物业公司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其本人与公司签订,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又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袁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签订第三次合同时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订立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

二审法院: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拒绝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8)苏01民终3876号)

袁某仍不服,申请省高院再审。理由是公司未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自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再审法院: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再审申请。(案号:(2019)苏民申1440号)

【案例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三级法院都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这一前提条件忽略不提。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省高院再审时,未审查劳动者提出的理由:公司未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员工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沿着二审法院的思路说劳动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非常令人不解的是江苏的三级法院都只字未提《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

3、二审时上诉理由: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订立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

二审法院要求一个从事保洁工作的女工,举证证明公司拒绝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难倒了劳动者,违背生活逻辑。法规明确是单位提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省高院再审认为: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半句话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订立”的意思,更不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所以,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单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即使劳动者同意了,也是错误的,要承担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付双倍工资)。(案号:(2021)鲁民申4250号、(2018)粤民再81号)

本案并不复杂,通过三级法院审理,没有体现《劳动合同法》鼓励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立法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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