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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多少钱(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最近,经常有居民向我咨询这么一个问题,经济适用房属不属于福利分房?已经申请过经济适用房还能不能作为同住人分动迁款?

一般来说,经济适用房是国家针对一些低收入人群或者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一种政策性的保障住房。因为经济适用房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故价格一般较低,通常是按照成本价出售给申请人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经济适用房本身带有一定的福利保障性质。但在上海公房动迁当中,我们经常说的他处有房,包含经济适用房吗?假如户口在某套公房里,后来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那么公房动迁时,是否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又是否影响同住人资格认定呢?我将通过下面这个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

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多少钱(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老张是知青,1971年的时候离开上海到外地插队落户。也是这一年,老张的父亲租了一套虹口区的公房,由老两口和老张的妹妹在里面居住。公房面积不大,由三部分构成:4.2㎡的后客堂、5.7㎡的二层亭子间,还有一个不到1.3米的二层阁楼,所有面积加起来只有10㎡左右。后来,因为公房面积太小导致居住困难,1990年时,老张父亲单位又增配了一套宝山区的公房。为方便居住,老张的父亲就用这套增配房调换了老公房里面11.8㎡的三层阁楼。这样,加上原来承租的部分,一共就有了21.7㎡。

1992年的时候,老张的父亲去世了,母亲朱某成了公房新的承租人。也是这一年,老张的妹妹注销了自己的户口,跟丈夫去日本定居了。1994年,老张的儿子小张作为知青子女回沪,把户口迁到了老公房里面。1996年的时候,老张的妹妹从日本回到上海,也把户口落到了老公房里,之后就一直住在公房的三层阁楼里。老张夫妇则作为知青,分别在2010年和2014年返沪,并把户口迁到了公房。因为公房面积太小住不下这么多人,因此2013年,老张一家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之后一家三口就搬至经济适用房居住。2008年,老母亲朱某因身体不好搬至养老院,为防止公房空关,老张妹妹把三层阁租了出去,其他部位则由老张出租。就这样到了2019年,公房遇上国家征收。动迁公告发布的时候,公房里面一共5个户口,分别是老张的母亲朱某、老张的妹妹以及老张一家三口。

2019年9月份,老母亲朱某作为承租人和动迁组签了动迁协议,选择全货币补偿。根据动迁协议,三块砖认定265万,加上其他奖励补贴,最后拿到402万的动迁款。老母亲拿到动迁款后,一家人开始商量动迁款如何分割的问题。

老张的小妹认为,老张一家2013年时购买过经适房,属于他处有房,因此不是同住人,动迁款应归自己和母亲二人所有。此外,按照一家人之前签订的《保证书》,自己所有的三层阁占到公房面积的54.3%,因此自己应享有一半以上的动迁款,也就是大概200万左右。对于小妹这个说法,老张一家坚决反对。

老张认为,经适房是自己花钱购买的,其中一部分产权还属于国家,最后还需要自己出钱用市场价买断,因此不属于福利分房。再者说,当时签这份《保证书》是想让妹妹配合申请经适房被迫写的,是无效的。因此根据在册户籍,自己一家三口应拿五分之三的动迁款,也就是240万。母亲和妹妹各拿五分之一,也就是各80万这样才合理。因为老母亲朱某年龄很大了,身体又不好,故无法做主。

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多少钱(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老张一家算不算“他处有房”情形,也就是经济适用房究竟是否属于福利分房的问题。如果属于,则老张一家没有份额;如果不属于,那么老张一家则有权拿动迁款。上文提到,经济适用房确实享受了一定的福利性政策,比如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各种费用而且实行的还是政府指导价,所以其本身应当认为具有一定福利性质,这一点是不能否认的。但问题在于,并非具有福利性质就一定属于福利分房,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是花了真金白银买到的对等的产权,剩下的产权还需在5年后按照市场价买断。因此,经济适用房其实更像是带有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此外,根据2004年3号文列举的几种福利分房来看,大多是通过分配、安置得来或享受了政府补贴,自己往往仅需缴纳很少一部分房款就能拿到的房屋。因此,经济适用房原则上不能同计划经济时代通过分配方式得来的福利房直接划等号

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多少钱(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我们再回到老张家的案例里,因为两家实在谈不拢,于是一家人闹上了法庭。2020年虹口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经济适用房是需要申请人自己出资购买,且购买的仅为有限的产权,具有的福利性质与公房的拆迁安置是不一样的。因此,老张一家虽然在2013年的时候按照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仍然属于同住人,有权分割动迁款。但是因为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因此在具体分割时应少分一点。此外,从几家人签订的《证明书》来看,兄妹两家已经对公房各个部位的归属做了明确划分,其是有效的。因此,在具体分割时应当把动迁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公房面积计算的动迁款,因为已经约定了各自所有的面积,因此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比例进行分割。老张小妹的三层阁面积占54.3%,因此老张小妹应该拿这部分动迁款的54.3%。至于另一部分不是按照面积计算的补贴和奖励,仍要依照均等分割的原则,每人各拿五分之一。

最终,法院判决兄妹两家各拿164万动迁款,剩余的110万则归母亲朱某。判决出来后,老张的妹妹不服,就向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之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请求。

通过以上这个真实案例,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经济适用房从形式上来看确实是享受了一定的福利待遇,但是因为享受的福利待遇较少,程度也比较低,因此不属于2004年3号文规定的他处有房的情况。也就是说,申请过经济适用房之后,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二是,虽然享受过经济适用房不影响分割动迁款,但有可能会适当少分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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