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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新修订(2022年劳动仲裁新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发﹝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

(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二、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解读: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双方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种是《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双方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条规定的就是,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一般情况下,法院不直接受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支付令程序、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特定争议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不予确认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附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对该争议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实际损失,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不能提前约定。比如,某单位提前约定如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要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四、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解读:该条明确了申请人在仲裁撤回申请后的处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结合前面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的规定,一个启示就是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尽量要出具调解书,不要让当事人撤诉,否则案件解决不了会很麻烦!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解读:该条明确了,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此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向当事人释明,让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更改仲裁请求,有的是驳回仲裁申请,让当事人另行起诉。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决或者判决的规定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对于劳动者是个好事,坚持认为应当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起诉或上诉的方式继续主张权利。另外,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了在辩论终结前,劳动者可以将经济补偿请求更改为赔偿金。有了这两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候就不用再纠结我到底是要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了,反正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也都可以转换。

六、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七、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解读:这两条确立了仲裁证据的司法审查规则,规范了当事人提交证据等行为,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当事人包括律师,要更重视仲裁程序了,不能仲裁走过场,主要寄希望于法院了。仲裁阶段的举证质证行为,对于法院审理阶段都会产生影响。

八、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终结仲裁或者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九、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解读: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自认的规则,特别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能适用自认,也就是说即使双方都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法院也要审查,根据相关证据予以确认,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自认。《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也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即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予以确认。原因就在于,可能会涉及到双方恶意串通骗取社保待遇的问题。

十、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解读:对一裁终局适用范围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设立终局裁决制度的目的是让更多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案件以及涉及劳动标准的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既减少劳动者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法律施行后,各地对终局裁决范围理解不一致,一些地区的仲裁委员会未严格适用终局裁决规定,导致部分本应终结在仲裁阶段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影响了仲裁前置作用的发挥。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范围,各级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率由2016年的28.4 %提升到2021年的40.1%。《意见(一)》进一步规范了终局裁决范围,明确了“劳动报酬”包括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和加班费等,统一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裁审口径,加强了终局裁决与诉讼的程序衔接。附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十一、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解读:明确了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整个案件都应当做非终局裁决。主要考虑到劳动关系是当事人诸多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此类案件案情相对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因此不适用终局裁决。

十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必须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

解读:也就是说,在仲裁的一个申请,因为分别做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可能会变成在法院的几个诉,包括基层法院、中院都应当依法受理,但中院受理的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十三、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十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当事人对部分终局裁决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出具调解书;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进行审理,作出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解读:这两条明确了终局裁决在提起诉讼后的处理规则。

十五、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解读: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无异议且属于受案范围的裁决事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不确认的话,因为仲裁裁决未生效,未提起诉讼事项无法得到执行。

十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及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解读: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所有主张的基础,如果法院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一致,应当慎重审查,并尽量允许当事人根据情况变更诉讼请求,以便于在一个程序中解决,减少讼累。

十七、对符合简易处理情形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已经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对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终局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

十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已经生效的仲裁处理结果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启动仲裁监督程序,但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结果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读:很多人不知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有内部监督程序,对于经审查确有错误的裁决书、调解书可以撤销,但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之前。对于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结果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是劳动者实施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二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再次明确了二倍工资最多支持十一个月的,对于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持第二倍工资。

二十一、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该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即有明确规定,只不过增加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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