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 > 经济纠纷

工资支付条例实施细则(2022农民工工资最新规定)

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至今已经实施两周年了,《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次针对特殊群体(农民工)出台的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有关劳动权益维护的法规。对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特别规定,为根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明确了制度性安排,并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对条例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分账管理,专户落实人工费用

主要体现在:建设单位要明确书面约定,保障资金来源;总包单位要建立专用账户,保障专款专用;分包单位要委托总包发放,保障发放到位。

(一)建设单位要明确书面约定,保障资金来源

1、人工费资金分类安排不到位的,不许开工。(《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款)

2、拒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责令停工。(《条例》第57条第1项、第24条第1款)

3、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拨付人工费的,责令停工。(《条例》第57条第2项、第29条第1款、第35条)

4、拒不提供工程施工合同的,责令停工。(条例》第57条第3项、第24条第3款)

(二)总包单位要建立专用账户,保障专款专用

1、拒不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令停工。(《条例》第55条第1项、第26条第1款)

2、拒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料的,责令停工。(《条例》第57条第3项、第26条第2款)

3、拒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责令停工。(《条例》第55条第2项、第32条)

4、依法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保证金,不得查封。(《条例》第33条)

(三)分包单位要委托总包发放,保障发放到位

1、按月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确认的,总包直发。(《条例》第31条、第35条)

2、未按月考核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给农民工确认的,给予罚款。(《条例》第56条第1项)

3、扣押与专户绑定的农民工银行卡的,给予罚款。(《条例》第54条第3项、第31条第4款)

4、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监管的,给予罚款。(《条例》第56条第3项)

二、实名管理,书面明确劳动关系

主要体现在: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不得入场;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审核,专员负责。

(一)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条例》第55条第3项、第28条第3款)

(二)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不得入场。(《条例》第28条第1款)

(三)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审核,专员负责。(《条例》第28条第2款)

三、依法管理,全面加大惩处力度

主要体现在:根治欠薪工作政府负责;项目主体责任强力压实;四项制度监管依法保障;欠薪投诉举报首问负责;案件调查增加新的手段;违反市场秩序依法担责;政府工程欠薪约谈处分。

(一)根治欠薪工作政府负责

1、根治欠薪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范围。(《条例》第4条)

2、明确相关部门根治欠薪工作具体职责。(《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第46条、第62条)

3、政府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条例》第38条)

(二)项目主体责任强力压实

1、拒不依法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给予罚款。(《条例》第56条第4项、第34条)

2、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协调和预防机制。(《条例》第29条第3款)

3、分包单位欠薪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条例》第30条第3款)

(三)四项制度监管依法保障(《条例》第39条、第55条)

(四)欠薪投诉举报首问负责。(《条例》第10条、第51条)

(五)案件调查增加新的手段

1、当事人财产状况信息可查询。(《条例》第40条、第58条)

2、公安等其他部门可提前协助处理。(《条例》第41条第1款、第45条)

3、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资支付材料举证责任。(《条例》第50条)

(六)违反市场秩序依法担责

1、违规发、分包、挂靠,责任单位承担欠薪清偿责任。(《条例》第36条、第30条第4款、第43条)

2、违法建设,相关建设单位承担欠薪清偿责任。(《条例》第37条、第61条)

(七)政府工程欠薪约谈处分(《条例》第44条、第59条、第60条)

(八)欠薪失信实施联合惩戒(《条例》第47条、第48条、第49条)

声明:

本文来源互联网,内容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

联系我们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288903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