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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增的处罚种类(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1、什么是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行政处罚作出专门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此规定在于明确行政处罚的内涵,确定行政处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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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了哪些?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原有行政处罚种类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加,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共五种,增加新的声誉罚、资格罚和行为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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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晰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1)细化一事不再罚规则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一事不再罚”规则进一步作出规定,明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增加首次违法不处罚和无过错不处罚规则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之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新增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即首次违法不处罚;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无过错不处罚。这两项制度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慎罚思想,但均设置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同时还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延长重点领域违法的追诉时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改变了原则上对违法行为采用二年追诉时效的安排,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诉时效为五年。此规定旨在增强对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维护秩序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确立从旧兼从轻规则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5)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为基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无效规定加以完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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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证据,也作了明确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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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如何入法的?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分别为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法修订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转化为法律要求,载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具体为:

公示制度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重大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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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处罚两类决定程序进行了哪些调整?

(1)简易程序

一方面,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调整为,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时适用。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一方面,完善了简易程序相关要求,增加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处罚种类、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同时要求对执法人员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普通程序

除法制审核规定外,增加或完善了三项要求:

一是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要求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二是对行政处罚决定时限作出要求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完善送达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即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并且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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