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 > 律师文集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则有哪些(证据的三性与质证技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则有哪些(证据的三性与质证技巧)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客作出有罪判决提出的要求。

根据本款规定,只有做到犯罪事实活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才可以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公安机关不得移送审查起诉,而应当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满足的条件。

这也是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

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的条件:

(1)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七个方面:

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③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④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⑤被告人的罪过;

⑥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⑦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2)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质证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本条规定与该规定精神一致,也是证据质证原则的体现。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在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中还是首次出现。

虽然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什么是合理怀疑以及怎样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进一步规定,但从实行这一证明标准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来看,“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应当是低于所有案件事实都要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主张,刑事诉讼对事实的查明是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的,对被告人的有罪认定,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所以,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如何理解“合理怀疑”,主流观点认为,“合理怀疑”,是指一个理智正常的人基于其常识而产生的根本不确信其真实性的意见,有的也表述为不能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内心确信的程度。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则有哪些(证据的三性与质证技巧)

对证据要严格审查判断。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使用原则。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条的规定虽然表述不同,但也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认可,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于仅仅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与其互相证明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即不能们凭口供定案。

“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是指即使犯罪嫌疑人不作出认罪的供述,但其他据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也可以定案。

对于共同犯案件,只有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互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般也不能定案。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则有哪些(证据的三性与质证技巧)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诉讼证明的要求是不同的。

立案阶段,诉讼证明的要求是具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诉讼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对于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申请回避等诉讼程序均有不同的证明要求。

但是,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由此可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律对刑事案件定案处理时证明要求,并不是在诉讼一开始就能达到的。

这就说明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诉证证明的要求也在相应地提高,直至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如何在实践中正确掌握“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还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其中一项要求,而不是全部要求。

其次,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和第32条的规理“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即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则有哪些(证据的三性与质证技巧)

如何进行全案证据审查?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没有直接证据,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声明:

本文来源互联网,内容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

联系我们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288903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