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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公告签署国务院令(国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该国务院令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正式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使农民工工资更加有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均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按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地方各级政府设置欠薪应急周转金。

违法转包、分包、发包、挂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承担清偿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依法与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将受到2至10万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受到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还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个人也将受到1至3万元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都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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