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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偷盗行为怎么处理(盗窃需要定罪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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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4日7时许,张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地铁二号线北京站A出口附近,窃取被害人国某身边的手提袋1个,内有吉列牌刮胡刀,以及其它物品,后被查获,赃物已部分起获。2021年8月19日1时许,张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1号李先生餐厅内,窃取吕某放在桌子上的锤子牌M1L型手机1部,赃物未起获。后张某于2021年8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张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章国平律师解答: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张某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部分起获,可对其从轻处罚。

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章国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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