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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20年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二十年工龄辞退补偿标准)

案情简介:

王某在A公司工作了12年,一天A公司的人事让王某重新签了份劳动合同,并告诉王某,只是劳动合同中的公司名称变更为B公司,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均不变。后王某劳动关系转到了B公司。

在王某在B公司工作到7年零7个月的一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通知王某,从下周开始,就不用来这里上班了。王某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未达成一致,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

仲裁裁决:

王某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万元。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王某原是A公司的员工,后王某的劳动关系转到B公司,是非因王某自身的原因导致,且王某转入B公司后,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与原来在A公司工作并无二致,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B公司应当赔偿给王某的赔偿数额是7.2万元,对于超出7.2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关于工作年限:王某的劳动关系主体由A公司变更到B公司,但王某始终是在原来的工作场所,从事原来的工作内容,应当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来的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即王某从A公司工作,后转到B公司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地点从事原来的工作内容,知道被辞退,共计工作19年零7个月。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其支付的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而王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3000元,显示不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不受补偿年限最高12年的限制。

王某的工作年限是19年零7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计算赔偿数额时按20年计算。二审法院判决B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的数额为12万元。

麒麟普法:

关于工作年限:本案中王某的工作年限为什么可以连续计算,而有些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却不能连续计算呢?

【划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 三十八条 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王某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被用人单位从用人单位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这也是之前很多公司为了规避劳动者工作年限时经常用的方法。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否超过12个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关键看劳动者离职之前的月平均工资是否高于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未超过三倍的,不受12个月的限制。超过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持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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