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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劳动法离职新规(关于员工离职的规定)

1、出现符合法律规范、合同约定情形,公司以书面形式下达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办理;

2、工作交接和结算参照前述款项执行。

特殊人员离职

1、财务人员离职程序:财务人员离职,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财务制度中的要求离职,并为在职期间出现的财务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和负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2、驾驶员离职程序:除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离职外,人事行政部须协助调查该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出车记录、维修记录和违章记录,如有罚款和因本人驾驶原因出现的维修,需补齐罚款和维修费用后方可离职。

离职规定

1、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不辞而别,按照旷工处理,累计3日视作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做开除处理,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致使公司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由员工本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员工在未发放奖金前离职的,自动失去各种奖金评定资格,离职后不再发放任何奖金;

3、员工离职未结算报销、工资等费用,到公司规定的结算日期进行结算;

4、离岗前未按要求完整办理交接手续的,人事行政部将暂停发放离职员工在职期间未完全发放的全部工资、补助及其它相关费用直至按照规定处理相应事务之后;

5、离职手续必须本人亲自办理,非特殊原因不可委托他人代办,他人代办离职,须提供个人授权及免责申明;

6、因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公司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索取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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