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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挪用公款4000元怎么处理好(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甘肃A有限公司员工田某在任职酒泉富康家世界二层楼层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商户租金、物业费及活动款共计916575.62元,其将411636.85元上交集团财务,其余504938.77元用于网络上投资期货及外汇交易。后在公司调查期间,被告人田某于2021年6月至7月陆续退还29437元,至今仍有475501.77元未退还。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作为甘肃A有限公司楼层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建议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李坤律师承办多起涉及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类案件,在此也给大家分析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提醒在职场工作中一定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1、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2)未超过三个月,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3、本罪的主观上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在挪用单位资金后故意不归还的,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关键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

此外,关于本罪的量刑,《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第三款,“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此也提醒职场的朋友们,一定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第2款: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5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6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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