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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什么时候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最低标准)

本期分享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双方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3月到某环保公司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产品,回复客户邮件,后又增加外贸跟单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二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初,王某从公司离职。后于2019年8月底开始进入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同时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原公司的产品图宣传,并与原公司的客户保持联系。

环保公司在王某离职后未向其发放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双方也没有约定王某离职后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资为2500元/月,但公司每月实际支付王某的工资为3000元,公司辩称其中500元/月为预先发放的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王某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20000元。结果:不予支持。(案例来自无锡人社发布十大年度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

1、《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不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务范围

2、《劳动合同法》允许约定竞业限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时防止用人单位之间的恶性竞争。商业秘密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的王某为公司的销售人员,掌握公司的经营信息,虽非高管,应属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3、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均没有约定,特别是单位应支付王某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王某离职后双方也未协商,只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权利义务不对等,故不支持。

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江苏规定三分之一)计算,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公司辩称其中500元/月为预先发放的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显然不成立。一是无证据(银行打卡记录中标注的款项为工资);二是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按月发放;三是低于法定标准(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月)。

5、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超过三个月)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公司需要按规定支付王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王某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停止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违约金后,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业务的仍需履行,不能因为支付了违约金就能获得不再继续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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