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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最多补几个月(劳动法新规定辞退补偿标准)

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如劳动者工资水平高于本地区平均月工资三倍的,按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12年。仅从字面理解,似乎三倍以下的劳动者不受限制,按每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无论工资水平的高或低,均应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按最高标准三倍计算,最高补偿年限按12年计算,所得补偿应是月工资乘以3倍乘以12 ,是36个月平均工资,如按字面理解,假设按月平均工资2.5倍计算,不受年限限制,我们仅以36年之36个月计算补偿,月平均工资2.5乘以36等于90个月平均工资。这样一对比,数字相差巨大,工资略低反而补偿更高。

实际上,应该从补偿的真实意义来考虑。应当理解为补偿最高限额是月平均工资三倍,最长按12年计付,即最高按月平均工资补偿36个月,超过此补偿年限的,也均应按36个月计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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