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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要具备什么条件(关于个人破产申请基本流程)

为了提升公司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质效,实现公司清算与破产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审理目标,优化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更好服务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总体要求】 公司清算与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探索符合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公司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路径为目标,以完善问题企业拯救与市场退出机制为价值追求。坚持依法审判、快速高效、经济合理、积极稳妥的原则。繁案追求利益平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价值企业的拯救职能;简案追求质效提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优化市场环境的司法保障职能。

第二章 案件认定标准及管理人指定

第二条【简案认定标准】 公司清算、破产清算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简案,适用本规程规定的简案流程审理:

(一)经初步审查债务人无资产或者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债务人无营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并非自有财产,且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均下落不明,印鉴、账册、重要文件缺失;

(三)债务人无职工或者职工已经得到合法安置,资产无争议、处置难度不大,初审债权人数为10户以下;

(四)债务人注册资金50万以下,被吊销营业执照5年以上,已经停业3年以上,且无对外长期投资或对外投资企业;

(五)其他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案审判流程的案件。

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一般不应确定为简案。

第三条【繁案认定标准】 本规程第二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司清算、破产清算,以及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均为繁案。

第四条【简案管理人的指定】 简案管理人的指定以轮候为原则。案件存在特殊情况,不适宜采取轮候方式确定管理人的,经审判业务庭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采取竞争、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

轮候指定管理人,应由本院司法技术室对管理人名册予以隐名摇号排序,由审判业务庭按照司法技术室确定的序号,按顺序确定简案管理人。所有中介机构均被轮候指定一次后,由司法技术室对管理人重新隐名摇号排序,并由审判业务庭按该排序,顺序确定简案管理人,依次类推。

管理人轮候指定期间,本院发布新管理人名册的,审判业务庭应按照原排序完成正在进行的轮候,但没有进入新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不得被指定为管理人,由下一顺位的中介机构递补。该轮排序轮候完毕,由本院司法技术室按照新管理人名册重新排序后,由审判业务庭顺序指定简案管理人。

第五条【繁案管理人的指定】 繁案管理人的指定,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确定。

疑难复杂的公司清算、破产案件,或者存在合并破产可能的案件,经审判业务庭主管院长批准,由审判业务庭确定3家以上中介机构作为备选范围,由本院司法技术室在该范围内以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

第六条【管理人的更换】 简案管理人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存在特殊情形需要更换的,经审判业务庭主管院长批准可以按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更换。

繁案管理人的更换,应按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更换。

第三章 简案审理流程

第七条【债权申报期限】 简案债权申报期一般为三十日。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债权申报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以该规定的期限确定简案债权申报期。

第八条【债权审查】 简案债权审查中管理人应尽职尽责,依法合理审查,努力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衍生诉讼。

第九条【债权人会议】 简案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采取非现场形式召开。确需现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现场召开。

简案债权人会议一般只召开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

简案可以不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可以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条【表决程序】 简案需表决事项可采用书面、数据电文、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破产宣告】 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口头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口头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五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向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送达,同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特殊终结程序】 简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案件:

(一)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破产费用,且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

(二)管理人无法取得债务人财务账册或者取得的财务账册不齐、无法审计,未追收到任何财产或者追收到的财产变价所得不足以支付变价费用的;

(三)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无法联系,管理人不能完成企业接管,且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法提供有效信息,帮助管理人完成企业接管的。

因上述情形导致清算、破产程序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在终结裁定中列明终结事由。

第十三条【追收财产】 简案结案后三年以内,管理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可追回的财产,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由管理人予以追回。人民法院决定追回财产的,管理人应依法追回并处置。

第十四条【公告程序】 简案除受理、宣告、终结裁定必须公告外,其余事项可以不公告。

通过法院官网以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与纸质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程序转化】 简案审理期间,管理人发现案件出现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案审理流程,应当书面申请法院转换案件类型。经审判业务庭主管院长同意,可以将简案转化为繁案。

简案转化为繁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简案管理人继续担任繁案管理人。

人民法院认为原简案管理人不宜继续担任繁案管理人的,可以依照繁案管理人指定方式,重新指定新的管理人。管理人工作交接应按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审理周期】 简案原则上应在管理人指定后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报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三个月。延长三个月仍无法审结的,管理人应当依照本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程序转化。

第十七条【其他规定】 简案审理流程中未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 本规程所称“管理人”,包括公司清算案件的清算组、破产案件管理人;“债务人”指主动申请,或者被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申请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的企业。

第十九条【数字界定】 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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