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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轻伤二级怎么判(构成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

儋州男子孙某琼伙同他人,在派出所门前对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进行群殴致其受伤。近日,儋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孙某琼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赔偿19396.36元。

2019年6月25日19时许,儋州某村的部分村民因土地纠纷问题,与孙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孙某乙的弟弟孙某丙报警后,双方被儋州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被告人孙某琼得知此事后赶到东风派出所,与某村部分村民聚集在派出所大门进门方向左侧的外面围栏处。21时许,被害人孙某甲搭乘孙某丁的摩托车进到派出所里面,与孙某丙等人等候处理结果。

其间,孙某甲等人欲购买香烟,走至派出所大门进门方向左侧的外面围栏处时,孙某琼、孙某志、孙某传(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围上去用拳头殴打孙某甲的头部等部位,致使孙某甲的左侧眼部、右耳等部位受伤。后因派出所民警制止,孙某琼、孙某志、孙某传等人纷纷逃离现场。

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右耳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已构成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

儋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琼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琼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某琼与其同伙共同故意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琼目无国法,在等候派出所协调解决双方争议期间,在派出所门前故意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琼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愿意接受处罚,本应从重判处,但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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