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关于婚房的规定)
处于适婚年龄的很多情侣刚刚踏入社会,并没有太多的经济积累;特别是在一线大城市打拼的打工人,高昂的房价及首付款足以让大家黯然。
面临这种情况,大部分父母怀着子女能顺利步入婚姻殿堂以及改善生活条件的期盼,往往会倾囊相助,自愿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
哪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还是购房全款以及登记在情侣哪一方名下,不同的情形也造就了房屋权属的不同。结合现行最新的法律规定,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他或她的父母一方单独全资购买房屋,房屋是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除非出资方明确房屋是赠与给双方的,通常均认定房屋是出资方赠与给自己子女,权属属于出资方子女名下。
二、他或她的父母一方单独全资购买,房屋是登记在非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出资方父母购房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房屋属于出资方对情侣双方的赠与。如果情侣最终结为夫妻,房屋自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情侣最终未能结婚的,出资方父母可要求登记方返还当初对房屋的出资,登记方获得房屋所有权。
三、他或她的父母一方单独全资购买,房屋是登记在情侣双方名下的,假如双方对房屋权属有约定,则优先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还需要分成两种情况确定房屋权属:如果情侣最终结为夫妻,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如果离婚分割,在等同分割的原则上也要兼顾出资方子女的利益;情侣最终未能结婚的,可酌情确定没有出资一方享有部分份额,至于具体份额则综合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考量。
四、他或她的父母一方单独支付首付款,房屋是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假如双方对房屋权属有特别约定,则优先按照约定处理;否则理解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出资方子女。此后双方结婚,出资方子女继续以个人婚前财产继续还贷的,房屋权属不变;如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另一方婚后参与支付房贷的款项以及房产增值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后如果离婚分割,出资方子女应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五、他或她的父母一方单独支付首付款,房屋是登记在非出资方子女或情侣双方名下的,这两种情形假如双方对房屋权属有特别约定,则优先按照约定处理;否则理解为房屋属于情侣双方共有。如果情侣最终结为夫妻,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情侣最终未能结婚的,按照双方按份共有的原则对房屋进行分割。
六、他和她的父母均出资购买,房屋是登记在情侣一方或情侣双方名下的,可视为双方父母购房以双方结婚为目的,除非明确表示赠与情侣双方,各方父母出资均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既然房屋是为了结婚购置,则房屋属于情侣双方共有;如果情侣最终结为夫妻,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如果离婚分割,对于房屋份额处置应综合考量双方父母出资比例、婚姻过错、子女抚养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情侣最终未能结婚的,则按照双方父母出资比例对房屋进行分割。
几点提示:
恋爱是两个人的事情,结婚则是两个家庭的事情。世事难料,当两个人最终无法携手步入婚姻时,常伴随着房屋分割纠纷的引发。
部分纠纷中,出资方以当初父母出资属于出借购房款,而不是赠与为由,要求另一方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导致对薄公堂的,法院通常会依据案件事实查明出资方出资时的真实意思,以便判断出资属于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此外,除非情侣父母在出资时对于出资款明确约定为借款,否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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