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几天(解除合同的程序规定)
11-05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如下:
1、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法定解除的情形出现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待三十日后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后果如下:
1、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因法定解除情形辞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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