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关于婚姻法全文解释)
近年来,随着“事故导致丈夫丧失生育能力”“妻子擅自堕胎导致丈夫生育机会丧失”“妻子伪造丈夫签名植入冷冻胚胎生产致丈夫‘被当爹’”等新型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男性“生育权”保护问题逐渐引发大众关注。虽然生育行为主要由女性承担,但男性作为生育中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其所应享有的权利是否也应当得到法律的维护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01、男性是否有生育权?
在我国,男性是有生育权的。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毫无疑问包括女性和男性,因此男性同样拥有生育权。
02、妻子单方决定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妻子可以单方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可以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在实践中,如妻子在明确表示愿意生育的前提下,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利益需求不与丈夫商议便自行中止妊娠,法院则会认定丈夫的生育知情权受到了妻子的侵犯,保障丈夫了解妻子生育意愿的知情权利。
03、丈夫是否有权在妻子怀孕后要求妻子中止妊娠呢?
既然丈夫同样拥有生育权,能不能要求妻子在怀孕后不要孩子呢?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在其编著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既然男方在和女性发生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一行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虽然不愿意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权。
因此,虽然男性拥有生育权,但在女方怀孕后,女方拥有最终的生育决定权,也可以理解为,当女性怀孕后,男方的生育权已行使完毕。此时,只剩下女方的生育权了。
04、男性的生育权如何受到保护?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关于男性的生育权似乎形同虚设。其实不然,在侵害导致男性丧失生育能力、管理不当导致冷冻精子失效之类案件中,侵害行为直指男性实现生育自由这一基础,男性关于其生育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可被支持。
又如,妻子想要生育,但丈夫基于合理的原因不同意,如果妻子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怀孕的话,也可能会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男性和女性都享有生育权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丈夫的生育自由权会因生理和法律的规定受到限制,但是男性不生育的自由和女性一样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女性在决定生育时也要尊重男性的意愿。
此外,夫妻之间的生育行为和夫妻的忠实义务息息相关。如果妻子婚外生育子女,且存在欺诈抚养的事实,影响丈夫正常生育亲生子女的话,应属于侵害丈夫生育权。对于生育权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结合受害一方遭受的损害程度及未来实现生育的可能性作出相应回应。参考(2010)杭萧义民初字第2号判例中,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孩子并非原告亲生,原告无相应的抚养义务,故被告俞某某应赔偿原告在婚内因共同抚养孩子所花费的经济支出,具体金额参照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认定。虽然被告俞某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原告在离婚后已与他人结婚,并已生育一子,并不存在生育权损失问题,且被告所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已一定程度弥补了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俞某某赔偿生育权损失的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总 结
总体来看,男性可享有生育权,但在行使该权利时须注意与妻子生育权的协调。当夫妻之间生育意愿发生分歧时应遵循“分阶段优先规则”处理:妻子尚未怀孕时,无论男女一方主张生育而另一方拒绝时,不生育自由将被优先尊重,以防止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妻相互人身强制;而进入妊娠阶段后,由于妻子的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密切相关,妻子的生育权将被优先保护,以求在最大限度降低对女性人身伤害可能的前提下协调夫妻生育权冲突。
作 者 简 介
方菲
法律硕士在读,专注于民商类案件、刑民交叉案件等法律领域的研究与服务
统筹丨王以成
编辑丨诸光中
●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由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制作,不应视为广告、招揽或法律意见。读者在就自身案件获得相关法域内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之前, 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声明:
本文来源互联网,内容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