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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是指什么(关于民事责任的认定依据)

(一)我国民法学中民事责任的基本内涵

1986年《民法通则》首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后来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民法典》延续和发展了这种立法模式。近代以来,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成为立法关键,从而形成了“权利—义务—责任”的立法格局。经过多年实践,“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已经成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思维方法。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对于民事责任内涵的这一认识,既受到苏联民法学的影响,又受到我国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之“后果说”的影响。法律责任是“指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或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说认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概念,法律制裁“泛指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某种惩罚措施”。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同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者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在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上,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一种形式;在义务与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义务是权利的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这样,权利、义务与责任这三个基本概念在民法学体系中处于互相连通的状态。

(二)权利与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从权利本位出发规范责任,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据此,责任是对权利的一种“保障”。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唯有与民事责任相结合,民事权利才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民事权利之所以有法律之力,皆因有民事责任之故。

为了实现责任的权利保障功能,责任需要具有强制性。法律关系保障是法律关系独有的,权利人在权利受侵犯或可能受侵犯时开动国家处罚机器以恢复其权利的相应状况或防止受侵害之可能性。

(三)义务与责任

具体而言,责任与义务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性质不同。义务是“当为”,反映正常的社会秩序。责任反映不正常的社会秩序,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二是功能不同。义务是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通常权利人实现权利与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存在。责任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辅助条件。三是拘束力不同。义务的拘束力是指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不是可履行可不履行。不履行义务或者侵害他人的权利,义务人就变成责任人,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对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责任与制裁

“后果说”遵从法理学上关于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观点,认为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因为法律责任可以由责任人主动承担,即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仅在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被动承担责任时,才有法律制裁的发动。制裁的特点在于强制力。因此,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具有明显区别: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制裁是使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责任是因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而产生,民事制裁是因不自动履行民事责任而产生;民事责任实现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即责任人,民事制裁实现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但是,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上述区分以及“责任的主动承担”这一概念的提出,使得民事责任本身不再具有强制力,这种不再具有强制力的责任,将无法与义务相区分,从“当为状态”与“必为状态”的区分来说,似应归为前者而非后者,从而责任又将回到与义务无法区分的状态。

总结来看,我国民法规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既包括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权利责任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权利义务关系属正常的法律关系,权利责任关系属非正常的法律关系。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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