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 > 经济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解释(民法典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实践中,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类型多种多样,且不同类型纠纷的被告主体、案件类型、受理法院也会有不同。其中,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一个较为突出和复杂的问题,本文就常见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探讨,供大家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解释(民法典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

01

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若被征地人对于征地补偿费用数额没有异议,仅是对就该征地补偿费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分配有异议,则该异议属于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原则上也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该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即属于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编在用益物权纠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项下。

02

不作为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处理的纠纷类型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诉讼的;

2. 被征收人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标准、支付等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征收人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 被征收人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征收人即国家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或相关征收行为为诉讼标的提起行政诉讼;

4.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村民是否可以要求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应当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配方案,村民请求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受理;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形成了分配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3

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处理

1. 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般应以发包方为被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2. 关于土地补偿费,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请求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他所有,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原则上也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请求分配。

3. 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4. 关于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设置安置补助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土地作为生活保障来源的农民失去土地后的正常生活水平。因此,若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应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保障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但并不是所有的前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属于安置、保障对象,如在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不宜认定为安置、保障对象。

5. 具体分配方案应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关于被征地农民与村集体之间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比例,我省尚未制定明确规定,其他省市关于该分配比例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较多规定土地补偿费的80%应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部分省市土地补偿费分配相关规定: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业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2009年3月3日以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户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虽被全部征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

声明:

本文来源互联网,内容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

联系我们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288903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