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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和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各种情形以及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正常支付的工资来进行计算。

例如,用人单位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实发工资分别为:1月4215元、2月4037元、3月4202元、4月4189元、5月4192元、6月4202元、7月4146元、8月4099元、9月4092元、10月4183元、11月4155元、12月4216元,每个月社保个人缴费的金额为:1——6月382元/月,7——12月385元/月,那么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就应当是2021年1——12月的每个月的实发工资综合加上2021年1——12月社保个人缴费金额之和去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字就是其平均工资。可以看到的是,在过去12个月里该劳动者的工资虽然有小幅度的变化,但总体趋向于稳定,可以认为都是正常支付的工资。

若该劳动者在其中有几个月因病住院治疗,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医疗期工资变为正常工资的60%,比如5月——7月工资降低为2500元,这种情况就不应当属于正常工作状态下支付的工资,应当从这12个月的工资当中摘出来,将另外九个月的实发工资以及社保个人缴费金额加起来,然后除以九个月得出其正常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计算方式,几乎与12个月都正常发放了工资时计算出来的平均工资结果相近,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了计算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时的准确性。

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计算经济补偿的,只能自2008年1月1日起,当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在2008年以前时,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已经废止的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和计算,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获得的经济补偿是分段的,2008年1月1日以后的部分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按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计算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来确定,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应先判定其解除事由是否符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根据其解除事由对应的条款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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