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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按照《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办理离婚登记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带齐以下材料:

1、内地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证件。

2、军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身份证未办理、丢失、损毁、过期的,已编制有身份证号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证号”;

身份证未办理、丢失、损毁、过期的,未编制有身份证号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证号”;

军人证件损毁、过期、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应更换军人证件或身份证,且新军人证件、新身份证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信息一致

军人证件损毁、过期、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无法更换军人证件的,提交原军人证件,同时提交按照登记处标准格式填写,且加盖《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政治机关印章的证明,证明填写信息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信息一致无法提交军人证件的,不予受理。

3、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往来大陆通行证。

4、华侨及外国人: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

5、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提交户口注销证明;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外国人,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结婚登记时为华侨,现为外国人,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上述情况以外的身份变更,需补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

6、外国人及华侨护照更换的,新护照上无法体现原护照号的,提交原护照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变更证明

7、双方的两本结婚证。结婚证丢失一本的,可只提供一本,并做书面声明;两本结婚证均丢失的,提交原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并做书面声明。

8、三份离婚协议书。

9、翻译人员陪同的,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翻译人员亲笔签字的承诺已将相关内容如实翻译的承诺书,以上证件复印件、文书原件存档

10、双方每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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