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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女方如何处理(最新破坏军婚罪司法解释)

“我实在是太喜欢她了,再也控不制不了…”湖北武汉,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案件:男子刘某今年36岁,长得很英俊潇洒,与现役军人程某(女)登记结婚。2019年5月起,刘某前女友李某在明知刘某已结婚,且其配偶程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在现役军人程某怀孕期间,李某与刘某生下儿子,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在刘某所在城市以夫妻名义租房共同生活,造成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

之后,当地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素材来源于环球网,笔者稍作整理)

破坏军婚罪女方如何处理(最新破坏军婚罪司法解释)

“军人婚姻不得破坏!”大家都应该知道军人在前线守卫国家安全,为家庭牺牲了很多,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不能让军人流血又流泪了,必须对此类破坏婚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中,从法律角度来讲,当地法院不仅追究女方李某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对男方刘某予以法律制裁,用实实在在的行动维护军婚的权威、完整,体现了法律的尊严。

首先,对于李某来说,其在明知刘某妻子程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与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下儿子,还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共同生活,造成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已经严重破坏了程某的婚姻,构成破坏军婚罪。

实际上,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侵犯的是军人婚姻关系这一特殊的客体,保障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

在认定本罪过程中需要把握的要点是,行为人必须与现役军人配偶进行“同居”。“同居”的认定在遵循刑法形式解释的同时,更应遵循对本罪实质意义上的解释,强调对军人婚姻产生实质性破坏的否定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破坏军婚罪,关键是要划清“同居”与通奸的界限。

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刘某已经与现役军人结婚的情况下,依然与刘某生育儿子,日常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达到“结婚”的实质性要素,对他人婚姻造成了实质性破坏,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结婚”,刘某的行为属于“有配偶而重婚”,李某的行为则构成破坏军婚罪。

除此之外,对于刘某来说,除了给予道德谴责之外,其在与现役军人程某结婚之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李某生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

其实,所谓重婚罪的一种情形是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其中,后婚可以是经过结婚登记的法律婚姻,也可以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

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刘某与李某符合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而且民众也认为二人是夫妻的这三个条件,那么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从量刑的角度来分析,对于李某来说,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对于刘某来说,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之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通过释法说理,李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最终,检察机关以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刘某犯重婚罪提起公诉,并对李某提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定罪量刑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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