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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加名有效吗(民法典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据杭州日报,杭州一男子婚前全款买了三套房,妻子提离婚要分6成,法院判决25%份额归女方。王先生曾全款购买杭州3套房产,结婚时将妻子乔女士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后乔女士起诉离婚并主张房产份额的60%。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考虑三套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等,一审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二审法院表示,婚后房本上加了名字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一审法院判决时已经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二审维持原判。

赠与。婚前个人全款购买房产,婚前或者婚后申请变更登记为双方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双方因分手或者离婚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对簿公堂的,也时常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但是,当一方的个人财产变更登记为双方的名字后,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在上述杭州离婚案件中,法院酌定女方分得25%的份额,但是,笔者理解如果双方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分手或者离婚时,亦不排除等额分割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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