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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简述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原则)

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农村在不断地进行建设,征地拆迁是城市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许多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因此在征地拆迁期间,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都是被征收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要走的程序,通过走这些程序可以使被征收人掌握更多征地拆迁相关信息,会更有利于被征收人维权。而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行政复议不答复,被征收人想要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哪一级法院提起呢?

行政复议分为三种结果,分别是:未作出任何答复;作出答复维持原决定;作出答复改变原决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被告是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所以如果说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的相关决定,并且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的结果并不满意或者说不服,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维持原有的行政行为的,那么作出原有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做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做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是改变了原有的行政行为的,那么做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那么如果复议机关根本就没有作出任何答复,针对被征收人即复议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未做出任何回应,那么起诉的对象被征收人是可以选择的,既可以直接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也可以直接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其次针对以上三种情况所确定的被告来确定由哪些法院来管辖我们所要诉讼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有无我们都是可以进行诉讼的,受案的相关法院根据管辖权相关规定可以确定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第二种情况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复议机关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申请未作出具体答复的,如果说想要起诉复议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那么则是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如果说起诉复议的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则是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或者原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异议,那么可以根据上文,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及诉求来确认法院并提出诉讼。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状况,请您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在经过全面分析后,再做出下一步决定,确保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合法的财产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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