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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罪上军事法庭吗(破坏军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丈夫是现役军人,我想离婚!”。最近有一个军嫂咨询离婚,因为本人从不涉及婚姻家庭事务。所以对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认知可能还停留在司法考试的层面!为了给与这位朋友更好的咨询,本人对军婚略作了研究,现分享一二。

众所周知,军婚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因为军人深处异地、边防,为国家的和平,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保护军婚是为了国防建设和军队稳定的需要!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2001年的修改,我国的婚姻法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作了特殊规定。这种特别规定,体现了军人婚姻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特别保护。

纵观全世界,貌似只有中国才有保护军婚的传统。根本原因在于,近代中国长期处于战乱之中,不少男子长期服役,征战不能回家,妻子被邻里,豪强霸占的情形屡有发生。为了维护军队的稳定和社会之公序良俗,新中国成立后立法尤其注重保护军婚!

军婚的保护,一般分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两方面。

军婚罪上军事法庭吗(破坏军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军婚的民法保护

民法角度的军婚保护在于,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非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要征得现役军人同意。若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则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除非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家庭暴力、出轨等。即使是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判决离婚时,为慎重考虑,一般也会要求军队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军婚离婚的管辖,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已经不再允许原告所在地管辖,规定与其他一般案件无异,仅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可见,军婚之于普通婚姻的离婚,程序更复杂,现役军人同意是前提。(详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罪上军事法庭吗(破坏军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适用“现役军人同意”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

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

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军婚罪上军事法庭吗(破坏军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军婚的刑法保护

刑法的保护在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这里要注意与一般重婚罪的区别,前者为公诉案件,国家主动追诉;后者为自诉案件,告诉了才处理;前者的刑罚一般重于后者。在犯罪的认定层面,前者更容易入罪,如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经常通奸、造成怀孕或者挑唆现役军人配偶与其离婚等严重后果的,以破坏军婚罪论处,该等情形,未必构成重婚罪。构成破坏军婚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明知!如现役军人配偶故意隐瞒了其军婚的属性,则行为人将不构成破坏重婚罪,但亦可能构成重婚罪!

军婚的特殊保护也引来一些非议,反对者主要认为,军婚的特殊保护与基本法理相悖。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婚姻自由原则。现役军人男性居多的情况下,剥夺了女性离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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