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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顺序(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案例】刘某媛是精神二级残疾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在2006年离婚,约定刘某媛由母亲吴某云抚养。后来刘某媛的母亲再婚便跟随母亲和继父张某一起生活。2020年,刘某媛的母亲又带她到其舅舅吴某国处生活。但好景不长,吴某云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而亡。吴某国认为张某平时没有尽到继父的抚养责任,甚至还有骚扰她的嫌疑。故,吴某国申请法院变更刘某媛的监护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

本案中,刘某媛与张某系继父女关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本应为张某;但是,张某作为刘某媛的继父,在刘某媛自2020年10月随其母到吴某国处生活至今近,未尽任何义务,尤其在吴某云于2021年2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去世后,对其生活不管不问,未履行任何监护义务,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刘某媛的生父刘某与吴某云离婚多年,已放弃刘某媛的监护权,现亦同意将监护人变更为吴某国。刘某媛跟随吴某国生活近两年,如果再行改变刘某媛的生活现状,也不利于其正常健康生活。故法院支持了吴某国要求行使刘某媛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刘某媛的监护权变更为其舅舅吴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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