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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关系的认定条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今天开始将每个用工知识点进行分散解说,方便大家阅读、理解。

劳务派遣中,有三个主体,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下面对三方之间的关系进行解说。

一、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行使《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包含管理权、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派遣员工如主张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保等,要以派遣单位为申请对象,而不是用工单位。

二、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员工实际工作的单位)构成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派遣员工进行指挥、管理,派遣员工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用工单位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句话归纳,派遣员工受用工单位管理,但是报酬、社保找派遣单位。

三、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通过民事协议、合同来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合格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管理费。派遣员工不需要操心这点,这是两个单位之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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