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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无效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在拟定、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民法典施行以后,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减少规定,即体现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立法精神。

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足以导致合同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举个例子,用人单位在招录女员工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员工在职期间不允许怀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女员工。那么,此条款就是无效的。

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比如男方在婚姻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的行为,就是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另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是自始至终均无效,不会因为时间推移而具备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互相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则应当折价补偿。至于损失,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分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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