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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模板(被告人不认罪的辩护词)

近日,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首席刑辩律师王长山律师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况欣芷律师联合承办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长山律师与况欣芷律师对该罪名的罪名、辩点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探讨。为了让团队和读者更好地了解该罪的无罪辩护点,特整理出此文章,供大家阅读。


敲诈勒索罪

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等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词模板(被告人不认罪的辩护词)

案例一:刘晓艳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刘晓艳以向滦南县柏各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提出让镇政府报销医药费的不合理要求,多次到石家庄、北京等地上访。2018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晓艳在家中向前来对其做思想工作的柏各庄镇工作人员郑某以上访相要挟索要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郑某在惧怕给县里维稳产生不利影响、个人被问责的情况下,将10000元给予被告人刘晓艳。

裁判结果: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8]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冀0224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晓艳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冀02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2018)冀0224刑初199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刘晓艳撤回起诉。

案例二:姜纪青敲诈勒索罪案

基本案情:

2008年初,台前县宏兴建安公司与台前县银河纺织厂在原台前县棉纺厂部分出让住宅用地上开发建设住宅楼。在台前县宏兴建安公司开工前,被告人姜纪青等人来到工地,认为该土地占用了姜楼村集体用地。2008年10月份,该公司施工时,台前县城关镇姜楼村部分村民多次到台前县宏兴建安公司施工工地,以该工地占用该村土地未补偿为名索要补偿金,台前县宏兴建安公司认为该事与被告人姜纪青有关就找到姜纪青。同年10月6日上午,姜楼村多名妇女到工地要钱阻碍施工,被告人姜纪青在建设工地与台前县宏兴建安公司负责人刘××、杨××、毛××商谈后,台前县宏兴建安公司被迫拿出15000元交给姜纪青,被告人姜纪青在未经村委会研究情况下以姜楼村村委会的名义出具了收条,当场将15000元交给到工地闹事妇女。

裁判要旨: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系宏兴建安公司在部分有争议的土地上开发房产,引起建筑方和姜楼村村民发生争端,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姜纪青未将协调款15000元据为已有,而是将此款交由该村村民协商处分,此事实有证人杨××、李××、孟××、刘××证言及姜楼村关于15000元分配帐目证实,故被告人姜纪青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明显。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证人杨××、李××、孟××、刘××证言均证实去工地阻挠施工系自发行为,无人组织;证人刘××、杨××、毛××证言均称感觉工地闹事是由姜纪青组织的,又考虑姜是村长,所以要求姜纪青协调此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姜纪青实施了组织村民阻碍施工的行为。综上,被告人姜纪青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遂作出无罪判决。

案例三:简红帅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简红帅和郭某经事先商量,赶至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联社村一小路边,以故意擦碰洪某所驾车辆的手段碰瓷,后以要实施暴力的言语相威胁,从洪某处索得现金1200元及软壳阳光利群牌香烟2条。经鉴定,涉案香烟合计价值700元。2、2016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简红帅、李兵经事先商量,赶至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联社村一小路边,以故意擦碰李某所驾车辆的手段碰瓷,后又拦截车辆、以要实施暴力的言语相威胁,从李某处索得现金1300元。

裁判要旨:

简红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但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四:陈曙光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陈曙光发现自己的手机经常收到一些短信,点击或按提示拨打电话后就会产生话费。经查阅相关规定:SP商通过移动公司等网络经营商向手机用户发送一些诱惑及不健康的短信,并在点击后扣除用户话费的行为,是国家信息产业部及信息产业法所禁止的。信息产业部将以投诉率为指标考核各级网络经营商,SP商也可能因此被网络经营商停止双方的合作业务。于是,申请再审人陈曙光通过10086进行投诉,发送该类短信的电信增值业务商(简称SP商)就主动打电话给陈曙光协商解决投诉事宜。随后,申请再审人又以自己的手机卡号、经他人授权的手机卡号及自己向他人购买的手机卡号进行投诉,并先后与七家SP商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陈曙光以如果SP商没有诚意,将不断向移动公司及信息产业部投诉的意思表示来向SP商施压,之后,七家SP商均与陈曙光达成以给付高于所扣话费双倍以上的赔偿金方式,来解决陈曙光对他们的投诉,陈曙光共得赔偿款9900元。

裁判要旨: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永法刑再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申请再审人陈曙光先后向7家SP商超倍索赔9900元的行为属于维权过度,不构成犯罪,遂作出无罪判决。


结语

从三阶层理论来看敲诈勒索罪,构成该罪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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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只有在完全符合其构成要件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此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应当具体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以及提出的条件是否超过合理的范围。同时,还应当正确区分行为人权利行使和敲诈勒索的界限。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的罪与非罪,能够有效防止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同时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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