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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例分析(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

8月18日下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被告人游某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案审理有力震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是中院充分发挥刑事职能、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的生动司法实践。

宣判后,合议庭延伸庭审法治教育,耐心进行判后释法答疑,被告人游某某流下了忏悔的泪水,对自己受境外组织蛊惑、指使,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致机密文件被传送至境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表示深刻忏悔,希望他人以自己为戒,吸取沉痛教训,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被告人游某某当即表示认罪认罚,服从法院判决,收到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例分析(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国内外敌对势力针对我国国家安全的渗透、心战、策反、窃密活动更加猖獗,拉拢腐蚀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以求职招聘、学术研究、商务合作、交友婚恋等各种名义为掩护,千方百计拉拢、欺骗、沟联社会人员甚至在校学生窃取、出卖国家秘密,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稳定是头等大事。法官在次提醒,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大家务必提高警惕,擦亮双眼,牢记间谍就在身边,危险就在眼前,泄密就在瞬间,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保持敌情意识,对任何可疑电话、可疑信息、可疑人员都要高度警觉,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39。“民为邦本,本固邦强。”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让我们始终心系“国之大者”,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争做国家安全守护人,一起为新时代国家安全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1.《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3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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