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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要件)

上期,我们了解了著作财产权部分的放映权,今天小编带你聊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要件)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1、电子环境。作品的传播是在电子环境下,无论采取的是有线方式还是无线方式进行的。

2、公开性。作品在网络传播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都可以获得,也就是排除点对点的传播,如发电子邮件等。即使在电子邮件中传播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不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提供者承担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只有作者或者经过作者许可后,才能将作品上网传播,任何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提供上网,要承担责任,至于将作品提供上网后,其他人是否浏览、是否下载,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管上不管下”。

4、交互性。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地点选择获得作品。这是网络传播权的最重要的特征,也是该权利区别于其他几种传播权的本质特征。网上传播的作品,公众可以自己决定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可以在传播的同时,也可以在以后的时间内,并且可以在自己选择的地点。

新著作权法也规定了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37条(6)规定:表演者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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