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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税务局的情况说明怎么写(向税务所写说明的范文)

金四以来,后面企业一定会经常会接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就某项业务做出书面解释、整改或自查,其中包括系统预警、未申报等事项。

企业往往很害怕被稽查,不知道如何处理,更有甚者本身没有问题都要写点问题出来补税才心里踏实。勇哥认为,如果企业确实有错,按要求整改、认罚即可。如果并没有错,也需要及时作出回应就行。

但文字报告怎么表述,就有学问了。这对只知道“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多数会计来说,就难为情了。勇哥我最近就遇到了一个“念佛堂”是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便亲自操刀为企业起草了一个说明。

事情的起因是,一个宗教场所的无偿使用了某公司名下的房产与土地,税务局通知该公司补缴房产税、土地税。勇哥经过深入研究,认为双方都没有纳税义务。为此需要向

给税务局的情况说明怎么写(向税务所写说明的范文)

税务局表达这个观点。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局对所反映的观点是否认可与企业有没有办法应对是两回事。必须承认,勇哥的这个解释,站在企业的立场上说话,不是强词夺理,而是认为税法条款就应该这么理解。当然,由于世界观不同,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最后税务局也许会拍板否定了企业,并且这种概率较大。

因为,税务局是大哥,大哥不会轻易认错,而且掌握着政策解释权,并且这一权利常被广泛滥用。但这并不要紧,敢于抗辩就是巨大进步。我们努力了,兴许成功或者失败,概率各半。如果胆小怕事,不做任何努力,听之任之,就意味着一定失败。

请看,我是如何遣词造句表达一个问题的,建议采用正规文件格式上报,体现出专业水准。

给税务局的情况说明怎么写(向税务所写说明的范文)

(文中案例真实,但单位纯属虚拟。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红头)重庆**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文件

标题:关于免征房产税、土地税的情况说明

某税务分局负责同志:

3月11日,接到贵局要求我单位就名下房产、土地需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后,单位领导十分重视,就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征询了税务界多名专家,得出的一致结论是,本公司没有纳税义务。现将有关分析及政策依据报告如下:

第一,本公司房产、土地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成立于2007年度,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报批并建设“重庆**佛堂”,并将该项目产权挂在了公司名下。为此,本公司实际上属于空壳公司,没有开展任何业务,一直是零申报。

但名下的房产与土地,全部交由该“**佛堂”无偿使用,公司未收取过任何费用。该“**佛堂”是经过政府审批的合法宗教场所。

第二,关于房产税、土地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1)关于房产税政策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五条第三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关于土地使用税政策

《土地税税收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第三项,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本公司属于房产税、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

宗教寺庙不属于房产税、土地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佛堂”无偿使用他人房产、土地是否应该纳税问题

“**佛堂”属于免税单位,而本公司是纳税单位。目前焦点在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了应税单位的房产、土地,是否应该纳税,是此报告的反映重点。

税务专家做了如下探讨:

(1)房产税的分析

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六条,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当房产被他人无租使用时,产权人并不缴纳房产税,而是由实际使用者代缴房产税。即实际使用者为纳税义务人。

但这里使用者仅指是“应税单位”,而“非应税单位”并不需要。这里“应税单位”的概念,是指一般情况下的房产税纳税单位。

举例来说:

万达地产公司属于房产税的应税单位,假设该公司无偿使用了我单位房产,我单位没有纳税义务,万达公司属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需要以自己身份代缴房产税。

重庆人民政府属于房产税“非应税单位”,假设其无偿使用了我单位房产,我单位没有纳税义务,重庆政府不属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也没有代缴房产税义务。

同理,“**佛堂”属于规定的房产税免税单位,即不属于“应税单位”。其无租使用本公司的房产不应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本公司因未收取租金,不需要缴纳租金的房产税,也不需要按房产余值纳税。

另外,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第字〔1986〕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此文件没有说明房屋的产权人是谁,但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产权属于免税单位;另一种是产权属于应税单位。产权属于免税单位的,免税单位自用,免征房产税;应税单位使用部分应征收房产税。

若产权属于应税单位,免税单位使用部分是免征房产税的。

目前,我公司是纳税单位,“念佛堂”是免税单位。由于本公司属于空壳,并不使用该房产,完全交由“念佛堂”使用。按上述规定,应全部免征房产税。

(2)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

意思与房产税相同,仅列示文件,不再赘述。

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本公司若是自己使用该房产、土地,应该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本公司将该房产、土地无偿交由“**佛堂”使用,无论是本公司还是“**佛堂”均不具备法定的纳税义务。

望贵局审慎对待和研究我方反映的意见,坚持客观公正和依法征收的原则,给予正确处理为盼!

附件:

重庆**佛堂审批手续

重庆**文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1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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