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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行使条件(讲解留置权的行使方式)

小董把电脑交给小张修理,小张收费1000元,小董觉得费用高拒付,小张便提出不给维修费不能拿走电脑。几日后,小董又找到小张,给新电脑免费重新制作系统,小张表示,不付上一次的1000元维修费,两台电脑都不能拿走。

小张无权对小董新购买的电脑行使留置权,但有权对之前修理的电脑行使留置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44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448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44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律师评析

留置权,是对于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448 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中,小董欠付小张的 1000 元维修费用是首次委托修理电脑产生的债务,小张是基于这个委托合同取得了对于旧电脑的合法占有,因此,在小董未按约定付款的情况下,他可以对该电脑行使留置权。但小董第二次来找小张是委托其修理自己的新电脑,且修理新购置的这台电脑并未产生债务。小张为修理两台电脑与小董之间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小张无权留置小董新购置的笔记本电脑。

律师提示

留置权的行使,不需要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被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且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必须是因产生债务的合同而合法占有动产。留置权人就留置物的财产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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