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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委托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合同纠纷立案标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纵深化方向发展,委托合同的应用在逐渐增多,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在得到广泛应用。《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或撤销委托合同,即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对于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出特殊事由外,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力。

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二、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放弃这项权利

对于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放弃这项权利,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不能够通过当事人约定排除,当事人的约定应为无效。

二是认为《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有关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放弃。

我们认为,委托合同当事人有关放弃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在无明确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之前,对其效力认定应区分情况探讨。在无偿委托的情形下,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力相对很弱,维系合同关系的基础只有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一旦信赖关系破裂,勉强维持合同关系的理由不充分,故在无偿委托的情形下,解除权抛弃特别约定无效;有偿委托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除了信赖关系外,还有其他利益关系存在,为了保护这种利益关系,当事人通过合同限制任意解除权,出于尊重意思自治应当认为这种限制原则上有效,除非这种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出现了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无论通知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足以证明向对方发出了通知;

(2)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

(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即通知到达违约方住所地或系统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在实践中使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时,当事人要根据实际和具体情形恰当地使用这一权利,以备随时无理由解除合同。对于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赔付,当事人可以协商和沟通谈判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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