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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意义是什么(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的特征。法律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会丧失、消灭。法律不会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在监狱服刑,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也并不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不受影响。

什么是自然人民事权利?

根据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类型不同可以分为:一、财产权利,对于财产方面的具体民事权利,自然人可以选择享有、转让或者放弃。二、人身权利,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自然人一旦出生,即依法律规定当然享有,不可以转让,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有何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所取得的。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并且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也不能抛弃或者继承。

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一般认为,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胎儿与母体分离之际无生命的,是死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的,即是“出生”,而不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如何判断“出生”,学说上有全部露出说、断脐带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等。关于“死亡”的判断,也存在不同的学说,有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跳动停止说、脑死亡说等。实践中,具体如何判断“出生”和“死亡”,涉及医学理论和医学实践发展等问题,本法对此没有规定统一的判断标准。

案例参考:

李某某、徐某某诉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四天胎儿早产,最终胎儿因早产、尚未成型而去世,在此情况下引发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母体中的胎儿是否能够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来主张权利、胎儿早产后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审法院合议庭认为,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某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子宫内,虽然胎儿出生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四天,但司法鉴定结论已证明李某某胎儿的早产与2017年6月24日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鉴定意见分析中已明确在上诉人李某某分娩后,婴儿诊断记载为“早产儿、极低体重儿、未成型儿”,属于早产高危儿,其自身机能发育不全,死亡率极高,如果没有发生这次交通事故,那么胎儿很大程度上是能自然分娩下来的,但胎儿却因为此次事故导致早产,其出生时是活体,则在出生至死亡期间依法应享有民事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主体,故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对胎儿的早产死亡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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