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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割协议(股权交易交割的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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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大家讨论的话题是:股权转让中对于股权交割日的确定。

股权交割日即股权交付日,是指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将股权实际交付给受让方,从而使受让方真正取得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节点。

股权交割日关系到股权受让方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起始时间,因此,如何确定股权交割日,对于认定股权变动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从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股权交割日应确定为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的时间节点比较合适。

也就是说,只要受让方尚未获得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则股权交割没有完成,在没有其它约定的情形下,股权变动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将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作为股权交割日,我个人认为是不合适的,原因如下:

从受让方的利益角度来说,将受让方获得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之日作为股权交割日,使受让方尽可能较早地获得股东身份,对于维护受让方利益是有利的,而以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作为股权交割日,无疑延长了受让方获得股东身份,这对于维护受让方利益来说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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