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 > 经济纠纷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多少钱(私人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标准)

【案件概要】

瓦工齐某某长期在包工头耿某某手下干活。江苏某装饰设计公司承包了镇江市大港某室内装潢工程,将瓦工项目分包给耿某某,自然而然活儿落到了齐某某身上。2018年9月9日,齐某某在接受耿某某指派拆除消防电子箱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滑落受伤,送医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右下肺空洞。医院为齐某某实施手术,将右肋骨骨折部位切开并复位固定,切除了齐某某的右下肺叶。10月27日齐某某出院,各种医疗费用合计110752.62元。

齐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与江苏某装饰设计公司协商签订赔偿协议,由装饰设计公司承担此次事故60%的费用,本人承担40%费用。之后,装饰设计公司在垫付治疗费用7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

齐某某出院后,认为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有失公平,决定聘请律师为自己维权。因齐某某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齐某某先后以确认劳动关系为诉讼请求,申请了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被驳回起诉。

败诉后,齐某某向镇江市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江苏某装饰设计公司和第三人耿某某一同告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协助调取了齐某某住院期间的诊疗资料,申请法院对齐某某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认定,齐某某右下肺切除构成八级伤残,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中,耿某某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装饰设计公司承接的工程,自己负责瓦工项目,原告受伤所拆除的消防电子箱,不在其负责项目范围之内。被告装饰设计公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原告系耿某某雇佣的工作人员,故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被告还对齐某某右下肺切除构成八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肺部伤害、肺大泡在肺部切除的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援助律师经反复查看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切除标本记录,认为无证据证明齐某某患有肺大泡的记载,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援助律师的质证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裁判结果】

润州区法院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因安全生产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分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认定耿某某为雇主,江苏某装饰设计公司为分包人,因齐某某自身存在过错,确认耿某某承担60%的责任,齐某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核定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8.2万元,判决耿某某按照60%的比例承担,被告江苏某装饰设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耿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耿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协助齐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法援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是现实社会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受援人维权成本高、时间长,维权之路艰难。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类似本案情况,判决结果将发生重大的改变。

《民法典》第1192条对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受到损害的责任划分有了新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取消了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法今后类似齐某某这种情况,如果没有与单位形成直接的劳动关系,按照个人劳务关系提起的损害赔偿,将由劳务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并且没有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来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雇主无过错,将由雇工自己承担完全责任。对包工头来说,增加了赔偿风险责任,毕竟手下人出了事没有单位分担可能会赔得倾家荡产。对农民工来说工伤后要担心包工头个人有没有赔偿能力,还要注意工作时不能犯错,否则受了伤还得责任自负。

声明:

本文来源互联网,内容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

联系我们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288903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