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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当事人:我公司财务私自转走了一些钱,有人说是职务侵占,有人说是挪用资金。这两个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二、罪名分析

我们按照最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分析:

1、客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资金、物资等,主要为资金。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单位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是行为人通过侵吞等手段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资金是行为人未经单位合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使用单位资金。

3、主体相同

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司财物的所有权,且不准备归还。

挪用资金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资金的使用权,没有占为己有的意图。

三、还应当注意:

1、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起刑点对数额没有要求

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有数额“较大”的要求,而在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起刑点对数额没有要求。

2、挪用资金罪一般有时间要求

除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外,一般是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

3、一般这样区分行为人主观目的

(1)犯罪手段。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一般是通过实施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达到犯罪目的。

(2)客观态度。在作出侵害单位资金时有无对其行为进行掩盖。

(3)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挪用资金罪一般是将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但该行为人一般是为了应急或“借钱生钱”等使用目的,本身是有后期归还意图。职务侵占罪是完全非法占有该部分资金,改变单位资金所有权变化。实践中一般多用于挥霍,进行明显超出经济水平的消费。

(4)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进行偿还。如第(3)点,职务侵占罪一般是在行为发生时和发生后,其自身是没有能力进行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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