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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民法典物业费减免政策)

近日,武汉市民王先生向极目新闻报料,称其在丁字桥路弘业俊园承租的两套房子,去年在小区原物业手上签约的,后来换了新物业,对方要求跟业委会重新签约并加房租,王先生不同意。4月2日起两套房子被莫名断电,到现在还有一套房子未来电,他怀疑是新物业所为。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民法典物业费减免政策)

市民称新物业断他出租房的电

4月7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来到了武昌区丁字桥路的弘业俊园,这是一个3层商业裙楼上加3栋塔楼的小区,小区公共活动空间主要在4楼空中花园层,一楼地面多数面积是停车场。

王先生租赁的两处物业,就位于小区A座、C座4楼。其中A座物业目前格局是4个单间和1套复式房,记者进入走廊时,水电正常。C座物业还在停电,4个房间内有住户,另外1间房中,空调维修师傅正在移空调挂机。王先生说由于停电,租户提出退租,拆下来的空调作为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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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表示,这两处物业是他个人租来,隔成短租公寓对外出租。他2021年7月与当时的小区物业公司分别签了两份合同,承租上述两套毛坯房,租期5年,并约定了免租期,按照租赁房“N+1”要求装修改造后,再转租给他人,平均单间月租千元左右,他认为这个做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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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跟我签约的物业退场,11月起小区引入了新的物业,之间应该有交接。新的物业公司不承认原来的租赁合同,理由是:这里是公区用房,未经业委会许可就被租出去了,原合同无效。而且原合同上的出租面积远远小于实际面积。”王先生透露,新物业告诉他,如果想继续租赁,必须按实际面积重新签约、付租,一共涨1200元,还要按原合同补交此前的房租。

王先生认为,既然原合同被视为无效,就没必要按原合同补交房租,也不能接受涨租,此后多次沟通都没达成一致。

“4月2日,两处物业莫名停电,租户居住受到影响。”他向供电部门咨询,得知不属于小区外电网故障,所以怀疑可能是新物业在“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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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没断电仅受业主委托收回公房

记者当日找到了弘业俊园小区物业的物业经理,她出示了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服务小区。

“去年11月2日,在整理交接文件的时候发现了有些合同存在问题。业委会告知,王先生承租的物业属于小区公区用房,前物业把它擅自租出去了,小区业委会出函委托我们纠正。”该物业经理表示,小区业主中也有律师,查看法律法规后认为,原来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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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发现租赁合同上写着两处物业的面积分别为100平米,可物业和业委会代表实际测量到的面积至少一共有350平米,这跟合约不符。测量面积时,王先生也在现场。他回忆,以前签约时曾对协议里的面积有疑问,但当时的物业代表说只需要大概写100平米就行,也没有看权属证明,结果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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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区业委会成员龙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原来物业的服务合同是2021年8月31日到期,这起出租行为业委会以前不知情,且承租方有将大通间改成多个单间的行为。去年发现问题后,委托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处理,向承租方出过函件,要求按照实际面积重新签约,履行交房租的义务。“我们和物业跟承租方多次沟通,起初王先生同意按照实际面积重新签约,后来他不愿支付前面欠的房租,还是没签成。”

对于停电,小区物业经理和龙先生均表示,并不清楚停电的具体原因,猜测可能是因为楼下商铺改造产生的线路问题。记者了解到,由于王先生的投诉,小区新物业已经收到上级物业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15个工作日内协助解决停电问题。

律师:若物业断电则违规,超约定面积承租需纠正

“不打算继续承租了。”对于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的答复,王先生希望可以通过沟通,争取给他几个月时间做已出租房屋的善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打算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是他反复联系原物业代表,一直联系不上。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军认为,这起事件中,几方争议的焦点,一是承租人跟小区原物业签的合同,在新物业进场后是否仍然有效,二是承租人是否应该向新物业公司补交房租、按照实际面积支付房租。

他认为,如果原来签订合同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情形,则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条款只能约束前物业公司与承租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合同对新物业和业委会无约束力。

关于欠租问题,如果前物业与新物业之间存在交接协议,且新物业一并承接了前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得到业委会的授权,则新物业公司有权向王某要求支付拖欠房租。

至于超出原合同约定面积使用租赁房屋,造成对业主共有房屋的私自占用,实际上侵犯了小区所有业主对共有区域的共有权,属于违约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对超出合同部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余军表示,如果确认是新物业停电,则属于违规。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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