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讲述债权质押生效条件)
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即为债权质权之设定。那么,债权质押中什么是合法债权,债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网友咨询:债权质押中合法债权是怎样的?
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此,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合法有效且无瑕疵。
首先,以不存在的、无效的、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设定质押的,质押无效;
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比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债权不宜设立质押;
最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因次债务人已取得对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也不宜设定质押。
《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刘欢律师解析:
权质押与权力质押的区别
1、担保物种类不同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必须是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适用质押,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动产可以质押,主要理由是不动产由于其性能决定不可转移占有,所以只能适合抵押担保。
动产既可抵押,也可以质押。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还是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通常都由当事人选择。
但是有些动产适宜抵押,而不宜质押,如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不能交付债权人占有。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当事人一般不会与自然人发生民间借贷,即使发生民间借贷,也不可能将这些巨额财产用于民间借贷的抵押或者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财产权利一般适用于出质而不宜适用抵押。
但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但因是设立在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利,所以只能用于抵押,而不能出质。
2、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
质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但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质权自质物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或者自登记之起设立;抵押物应当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物不需要登记的,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3、同一财产能否再担保不同
某一财产的价值能够满足两个以上债权要求的,抵押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财产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形成两个抵押权。
质押以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为生效要件,当某一财产作为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后,出质人不可能就同一财产再交付另一个债权人占有,因而无法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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